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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、課程名稱:機構實習(選修、2學分)

    二、授課教師:涂予尹

    三、修課人數:預計15名。

    四、申請資格:

    1. 已修本系開設之「公共政策」之大學部在學學生。
    2. 承上,已修畢「行政法」之學生, 優先錄取。

    五、申請時間:即日起至5月31日(五) 下午5時前,將申請表(附件一)及相關資料繳交至系辦公室(B1124)彙整。

    六、實習地點:下列機構擇一

    1. 社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(2-3名)
    2.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(2-3名)
    3.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(2-3名)
    4. 社團法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(2-3名)
    5.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(2-3名)

    七、實習期間:本課程開設於108學年度第1學期,但考量實習之完整性及連貫性,避免學期期間實習造成課堂衝突,以及交通往返之不便,故將實習時間提前於暑假期間進行(7月1日至9月中旬開學日止),以收完整實務訓練之效。

    八、實習時數及內容:

    1. 實習前須參加「行前說明會」(時間:6/5(三)12:00 - 13:00,B1104)。
    2. 至實習機構實習64小時,須在暑假期間完成。實際實習起訖日期及每日上下班時間,由實習機構統籌協調之,且中途不可退出。
    3. 實習內容主要包括協助各機構特定政策監督計畫之執行。實際項目視實習機構當時之業務狀況及計畫執行彈性調整。

    九、評量方式與要求:

    1. 實習結束返校後,學生須於108學年度第1學期依規定格式繳交「實習報告書」(如附件二),並參與系上舉辦之「學生實習經驗分享座談會」,相關時程將另行安排公告。
    2. 實習課程之成績評定,實習機構評分佔總成績80%,授課教師評分佔總成績20%。學期末,由授課教師給予修業成績。

    一〇、依據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,學生校外實習期間由學校編列經費,辦理保額二百萬元之學生團體(平安)保險及傷害保險並得附加傷害醫療險。惟學生校外實習期間所需交通費、膳宿費,由學生自理。

    一一、實習機構僅提供實習場所與機會給同學職場學習,並無須支薪給同學,故修課同學不得主動向實習機構要求報酬。

    一二、錄取方式:

    1. 若申請選修人數超過15人,以年級較高者優先錄取,其次依申請同學在附件一「申請表」所填寫之「修課動機」及「預期收穫」,綜合「公共政策」及「行政法」之成績排序,並得候補若干人。
    2. 決定優先錄取同學後,原則上依各錄取人在附件一「申請表」所填寫之實習機構或議題別優先排序,決定其分發之實習機構。授課教師有權做最終協調與安排。

    一三、同一實習機構6月14日(五)前,公告錄取結果。經錄取者,須在「行前說明會」前繳交「家長同意書」(如附件三),未依規定參與及繳交資料者,取消實習資格,並得由候補同學依序遞補。

    一四、其他未盡事宜,將依本校、本系及實習機構相關規定辦理。

    附件1_實習課程申請表下載
    附件2_實習報告書下載
    附件3_家長同意書下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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