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課程名稱:機構實習(選修、3學分)
2.授課教師:涂予尹
3.修課人數:預計14-16名。
4.申請資格:已修本系開設之「公共政策」、「行政法」之大學部在學學生(未修畢無妨),優先錄取。
5.申請時間:即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(一) 下午5時前,將申請表(如附件一)及相關資料繳交至系辦公室(B1124)彙整。
6.實習地點:下列機構(暫訂)擇一
台灣人權促進會(3-5名,含高雄辦公室)
環境法律人協會(2-3名)
人本教育基金會(2-3名)
公民監督國會聯盟(1-3名)
婦女新知基金會(1名)
7.實習期間:本課程開設於114學年度第1學期,但考量實習之完整性及連貫性,避免學期期間實習造成課堂衝突,以及交通往返之不便,故將實習時間提前於暑假期間進行(7月1日至8月31日止),以收完整實務訓練之效。
8.實習時數及內容:
(1)至實習機構實習96小時,須在暑假期間完成。實際實習起訖日期及每日上下班時間,由實習機構統籌協調之,且中途不可退出。
(2)實習內容主要包括協助各機構特定政策監督計畫之執行。實際項目視實習機構當時之業務狀況及計畫執行彈性調整。
9.評量方式與要求:
(1)實習結束返校後,學生須於114學年度第1學期依規定格式繳交「實習報告書」(如附件二),並參與系上舉辦之「學生實習經驗分享座談會」,相關時程將另行安排公告。
(2)實習課程由授課教師給予修業成績,其評定除依「實習報告書」認定學生之收穫程度以外,並將透過請實習機構給定之評語,判斷學生對於實習活動之投入程度認定。
10.依據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,學生校外實習期間由學校編列經費,辦理保額二百萬元之學生團體(平安)保險及傷害保險並得附加傷害醫療險。惟學生校外實習期間所需交通費、膳宿費,由學生自理。
11.實習機構僅提供實習場所與機會給同學職場學習,並無須支薪給同學,故修課同學不得主動向實習機構要求報酬。
12.錄取方式:
(1)若申請選修人數超過實習名額,以年級較高者優先錄取,其次依申請同學在附件一「申請表」所填寫之「修課動機」及「預期收穫」,綜合「公共政策」及「行政法」之成績排序,並得候補若干人。
(2)決定優先錄取同學後,原則上依各錄取人在附件一「申請表」所填寫之實習機構或議題別優先排序,決定其分發之實習機構。授課教師有權做最終協調與安排。
13.預定於6月24日(二)前,公告錄取結果。
14.其他未盡事宜,將依本校、本系及實習機構相關規定辦理。